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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桥者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正芦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敏清薯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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