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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使用工作的通知》(苏公治[2017]25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将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 (一)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已生效的。 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申请,公安机关已受理。现向原登记人员发布《户口迁移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 附件:《户口迁移告知书》(共38份67人).doc 南通市公安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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