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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户籍的女性是可以在上海领取生育津贴的,不需要居住证,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的。 以前缴纳过上海社保五险的。 在生育期间也必须正常缴纳社保五险,如果在生宝宝的那个月停止缴费的是领不到生育金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女性,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拓展: 上海市生育保险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6)。 单位至少应该按4000每月发生育津贴 但是生育保险是按单位申请的全员平均工资报销,报销额高于你工资的,都给你。报销额低于你工资的,差额应该单位补齐 外地户籍的女性可以在上海领取生育金,但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符合政策生育的,二是以前缴纳过上海社保五险的,第三是关键:在生育期间也必须正常缴纳社保五险,在生宝宝的那个月停止缴费的是肯定领不到生育金的。 符合政策生育是指在怀孕初期应该到居委会(或村委会)做个登记,再到街道(或镇)卫计委领取生育联系卡,接着到社区卫生中心建小卡,再到准备生宝宝的医院建大卡(以后孕检也在这家医院)。 缴纳上海社保五险是指正常缴费,按规定女性在孕期和产假期间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表明这段时期单位是要按月缴纳社保五险的,因为领取生育金与单位上报的职工平均工资是直接相关的,所以一旦缴费不正常就可能会有麻烦。这和交了多少个月的社保没有关系,只要正常缴纳就能领取。 必须是生了宝宝后才能领生育金,因为这和是否难产、是否多胎有关,拿的钱是不一样的,所以现在也无法算出能拿多少钱,少的话在1.3w左右。 要提供的材料比较多,第一步要到当初拿生育联系卡的街镇填一张《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办理材料包括: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不明之处,请继续提问。 1、需要附报的材料 身份证、准生证(第一胎)或再生证(第二胎)、婴儿出生证明、结婚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医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提供原件 门诊病历(门诊就医的)、出院记录(住院治疗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男职工参保、配偶不参保的,除第1项材料外,还另附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职工在产假或休假期满后6个月内向社保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可以在上海报销的。生育津贴也可以领取。 要求: 1、老家的医院在当地必须是定点医院。 2、填写异地生育保险报销申请表。 所需手续:社保卡、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原件)、发票原件、费用明细单、身份证复印件。 (5)外地人在上海生育津贴能领多少钱扩展资料: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社保法-生育保险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准备工作: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在上海开户的本人实名银行卡复印件;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6)。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流程: 生完小孩后,到各区社保中心领取生育基金,生育基金包括你产假时的工资即生育生活津贴(晚育顺产4个月,晚育剖产4个半月,工资以你交社保的基数为准,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资),加3000块医疗补贴。如果单位有另外帮你们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话,可以拿着医疗收费单去保销。 温馨提醒: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缴费基数按上一年的社保来看 不需要提供居住证。 领取上海市生育津贴所需的申请材料如下: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8)外地人在上海生育津贴能领多少钱扩展资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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