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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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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购房贷款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二、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三、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建造、翻建、大修条件且具有所有权自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的30%;

  

6、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7、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提供阶段性担保。

  

四、限制贷款条件

  

1、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少于六个月;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还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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