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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才引进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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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打造自治区西部区域人才集聚中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重点围绕能源、化工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旅游等新兴产业发展,经济、教育、医疗卫生、金融、文化等领域建设的需要,吸进集聚高精尖人才。

  

第三条人才引进坚持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并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一类:

  

(一)国家“*”“*”入选者。

  

(二)其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

  

(一)省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深入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

  

(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杰出人才”,省部及重点人才工程最高层次入选者。

  

(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省部级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四)其他达到省部级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类:

  

(一)具有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并有知名的管理咨询机构、企业重要职位任职经历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35周岁以下的人才。

  

(四)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可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五)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

  

第四类:

  

(一)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

  

(二)国家“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985”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五类:

  

(一)急需紧缺专业的“211”院校及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包含专升本)。

  

(二)其他全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重点行业领域建设急需紧缺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蓝领技能人才。

  

第五条引进方式。刚性引进人才是指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乌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取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和目标,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重大项目建设、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本办法中的第一、二类引进对象可柔性引进。

  

第六条引进人才待遇。

  

(一)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1.科研支持。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从事与乌海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相关的科学研究,并获得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立项的项目,按照国家级重大专项500万元、省(市、自治区)级重大专项100万元,其他项目与国家、省(市、自治区)支持资金等额或不低于国家级50万元、省(市、自治区)级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引进人才从事的科学研究项目在乌海市实现产业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2.创新创业支持。按照第一类人才100万元、第二类人才50万元、第三类人才20万元、第四类人才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创新创业资金支持,用于引进人才开展自主选题、项目建设、学术交流、学习培训及文献出版等工作。享受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类科研支持待遇的引进人才不再享受创新创业支持。

  

3.购房补贴。按照第一类人才100万元、第二类人才80万元、第三类人才50万元、第四类人才2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4.子女就学。第一、二、三类人才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市内学校(幼儿园)就读。

  

5.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由组织、人社部门原则上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进行安置;配偶未就业的,按照乌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年度发放生活补助。

  

6.引进人才在乌海市作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市级人才培养选拔工程,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及以上人才培养选拔工程。

  

7.引进人才在乌海市作出贡献的,获得国家、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并获得奖金的,给予同等额度的奖金奖励。

  

8.引进人才自主选择是否入编。使用编制的,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不使用编制的,实行协议工资制,薪酬待遇由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承担。

  

9.引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职数限制,由用人单位申请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10.个性服务。建立乌海市引进人才“服务绿卡”制度。为有临时住房需求的各类人才免费提供半年以内的周转住房。每年为第一、二、三、四类人才提供1次免费健康体检。持有“服务绿卡”的人才还可享受落户、公共交通、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方面的快捷、便利服务。

  

(二)企业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1.引进人才的科研支持、创新创业支持、购房补贴可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参照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待遇实行。为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政府采取突出重点、以奖代补的形式,以企业刚性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及其团队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科研支持、创新创业支持、购房补贴待遇一半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企业每引进1名第三、四、五类人才,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补资金,工作满1年后发放。

  

2.第一、二类引进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由组织、人社部门原则上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进行安置。引进人才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人才培养选拔工程,子女就学、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3.实施“企业家能力提升”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50名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跨国公司、知名培训机构学习深造;按照市级学术交流1万元、省(市、自治区)级学术交流3万元、国家级学术交流5万元的标准,给予第三类人才中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度学术交流奖补资金。

  

(三)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1.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由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承担。

  

2.科研支持。引进人才作为项目主要成员,从事与乌海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相关的科学研究,并获得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立项的项目,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市、自治区)级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3.住房保障。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提供引进人才在乌海期间的住房保障。

  

4.引进人才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人才培养选拔工程,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四)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1.引进人才的科研支持可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参照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待遇实行。为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政府采取突出重点、以奖代补的形式,以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及其团队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科研支持待遇一半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2.引进人才在住房保障,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人才培养选拔工程,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七条人才引进程序。

  

(一)制定乌海市人才引进目录。每年2月底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本办法中引进对象及条件要求,制定年度人才引进需求,内容包括引进需求分析说明、岗位名称、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学历学位、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市人才办汇总各单位人才引进需求,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年度人才引进目录,并面向社会发布。引进人才须符合乌海市人才引进目录相关条件要求。

  

(二)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实行备案制。用人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在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对人才的基本条件、专业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专家评估或考察考核,集体研究确定拟引进人才,经公示后,报市人才办备案。按照相关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

  

(三)企业人才引进,需向市人才办提交人才引进工作报告、引进人才资质证明、人才引进协议等材料进行备案。

  

第八条引进人才的管理。引进人才纳入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由用人单位按照聘用合同、人才引进协议等对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人才考核情况、人才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考核结果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等优惠政策的依据。引进人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调离乌海、辞职或退休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刚性引进的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需要,能够在科研、生产、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的特殊人才,其待遇采取特事特议、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第十条加大市本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按照人才引进的用途分类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本办法中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薪酬之外的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企业引进人才以奖代补所需资金按照市、区各50%的比例由市、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一条各区人才引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市教育、医疗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可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宽松、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编制、人社部门组织实施,财政、科技、住建、教育等部门协助落实,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招聘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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