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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上海市政府最新通知,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应按缴费基数8%比例缴纳,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通知内容详见下文。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外来从业人员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废止。 医保待遇如何衔接 一、关于待遇调整的时间及人员范围 (一)2016年3月按规定正享受当月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自2016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6年3月新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自2016年4月15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就医记录册的使用 2016医保年度内,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就医时可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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