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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上海只能办医疗卡吗?社保卡和医疗卡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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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1月1日起,本市社会保障卡与医疗保险卡的并轨(以下简称“两卡并轨”)工作全面启动。在该项工作全面启动前后,市信息服务办、市医疗保险局曾陆续印发了一系列规定,为便于各有关单位的管理和操作,现将规定中的主要内容归并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1.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对象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市民都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现阶段,除继续进行本市医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申领工作外,其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工作已陆续启动。2.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凡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市民,可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属街道(乡镇)或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办理申领手续。在申领过程中,申领人若发现其在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不一致,或与实际使用有出入,应先办理信息更正,然后再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手续。3.领取社会保障卡市民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后,市信息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发放社会保障卡(2001年底以前申领者以及信息不一致者除外)。市民到原申领登记地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在领取社会保障卡时,须详细填写《领取社会保障卡回执》,并在回执上签名。4.社会保障卡的挂失持卡人发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或被窃时,可通过市信息服务中心设立的热线电话进行电话挂失或到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进行书面挂失。持卡人采用电话挂失的,应在电话挂失后的24小时内进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有效期为30天,挂失人应在此30天内作出解除挂失或补领社会保障卡的选择。市信息服务中心得到电话挂失确认信息或受理书面挂失后,在4小时内进行挂失卡的封存,停止该卡的使用。在挂失未生效时间段内造成的个人或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由遗失人负责。5.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发社会保障卡损坏或丢失后,持卡人可凭本人户口簿(代理人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以及申请人的户口簿),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书面申请补(换)卡,工作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并确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数据库有此人信息,且审核社会保障卡的状态与申请人所填写的一致后,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并出具专用收据。在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办理补(换)卡申请手续后,申请人可在办理手续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后,凭本人的户口簿和《上海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领卡。新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时,服务点工作人员交由申请人确认签收。二、医疗保险卡的申领、发放1.医疗保险卡的发放对象及发放办法不属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对象,在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市医疗保险局所属的市、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通过其所在单位发给医疗保险卡。2.临时发放医疗保险卡的对象(1)所持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且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无法及时补(换)卡,但急需就医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2001年11月30日之前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手续的企业在职职工,未发到医疗保险卡,其社会保障卡尚未制作,但急需就医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3)2001年12月1日后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手续,暂未能领到社会保障卡,又未能从工作单位(2001年11月份所在的单位)领到医疗保险卡,急需就医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3.临时医疗保险卡的发放办法上述人员应到就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或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填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申请单》。然后,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申请单》到就近的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临时医疗保险卡。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的使用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持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可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到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事务。参加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等,以及持《离休干部就医证》的离休人员,其持有的社会保障卡暂不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2.只有社会保障卡或者只有医疗保险卡的参保人员,可凭持有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办理上述事宜。3.既有社会保障卡,又有医疗保险卡的参保人员,首次就医时必须带好两卡,就医或配药时交医院或药店工作人员核验,确定其社会保障卡是否开通。工作人员应首先使用其社会保障卡,如该卡已开通,则告知其医疗保险卡已失效,今后就医使用社会保障卡;如社会保障卡未开通,同时医疗保险卡也不能使用的,应告知持卡人到就近的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查询原因。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查询中,首先应当确定其是否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①不属于参保人员的,直接告知其原因,如持卡人提出异议,可请其到所在单位反映,由单位到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②属于参保人员,并且原医疗保险卡仍保存的,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将医疗保险卡予以开通;原医疗保险卡丢失的,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下载有关信息后制作并发放临时医疗保险卡。4.遇到社会保障卡不能使用时,应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进行验卡,属于卡损坏的,按“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操作规范”换发新卡;遇到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应到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进行验卡,属于卡损坏的,按“医疗保险卡损坏更换的操作规范”换发新卡。5.就医时发现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损坏的,当日发生的急诊、门诊大病医疗费,以及75岁以上老人的门诊医疗费,可凭医院发给并由门诊办公室盖章的《就医卡损坏告知单》,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医疗费的零星报销。6.就医过程中,遇到医保就医病人姓名中有冷僻字无法打印时,应按照《关于医保参保人员进行姓名更正的通知》(沪医保信息(2001)24号)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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