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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借款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芹穗)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友正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嫌告卜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贷款额度计算: (1)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公积金帐户余额的倍数所确定的贷款限额.(现为基本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公积金余额的20倍) (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格的比例所确定的贷款限额.(现一手房为80%、二手房为70%) (3)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限额. 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2x12个月x贷款年限=贷款额度 (4)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现基本公积金为40万补充公积金为10万) 有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以第4条规定的最长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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