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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关于印发《吕梁市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补助(贴)及科研经费申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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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领对象

  

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通过我市专项引才行动引进的紧缺型全日制本科生。

  

行政单位新录用的省委组织部定向选调生按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经申请批准,驻吕高校新引进并承担一线教学科研任务的博士研究生参照《吕梁市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实施意见》发放生活补助。

  

申领条件

  

申领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2020年4月16日之后聘(录)用,时间以聘(录)用文件为准;

  

(三)在吕梁全职工作,事业单位、驻吕高校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省委组织部定向选调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服务协议。

  

发放标准

  

(一)安家费

  

世界排名前400名的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一次性30万元安家费;其他院校、学科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一次性25万元安家费。

  

(二)生活补助

  

世界排名前400名的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毕业的博士研究生3年内每月6000元;其他院校、学科毕业的博士研究生3年内每月5000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3万元。

  

(三)住房补贴

  

硕士研究生、专项引才行动引进的紧缺型全日制本科生3年内每年1.5万元。

  

(四)科研经费

  

从事项目研发、技术革新的一次性给予科研经费。世界排名前400名的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不低于8万元;其他院校、学科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不低于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2万元。

  

申领材料

  

(一)《吕梁市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补助(贴)及科研经费申领表》。(一式四份)

  

(二)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教育部学历认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到证》。(原件、复印件1份)

  

(三)事业单位聘用文件、聘用合同,行政单位录用文件、服务协议。(原件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五)开展科研的相关规划及证明材料。(原件1份)

  

除首次申领外,后续申领审批只需提供第一项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领对象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材料真实性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省委组织部定向选调生、驻吕高校博士研究生申领材料提交市委组织部审核,事业单位人员申领材料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二)审核。组织、人社部门对提交的申领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组织、人社部门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审批盖章。

  

(四)发放。补助(贴)及科研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现行经费渠道直接拨付用人单位,驻吕高校博士研究生生活补助由市委人才办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直接拨付学校。单位及时将补助(贴)发放到申领人银行卡。

  

有关说明

  

(一)学历及专业以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时要求的学历及专业为准。

  

(二)领取补助(贴)时间及服务年限从申领对象被聘(录)用之日算起。

  

(三)申领对象需在吕梁市服务满3年,有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服务期限内。因机构改革、组织任命等客观原因,服务期在吕梁市内同类型单位间调动的,补助(贴)可以接续。

  

(四)一次性给予的补助(贴)及科研经费,首次审批通过后一次性发放;按年给予的补助(贴),每满一年申领一次,审批通过后发放;按月给予的补助(贴),满3个月以上申领一次,审批通过后发放。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审批发放补助(贴)及科研经费的,待审批通过后一次性补齐。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集中申报、审批办理一次。

  

(五)因申领对象本人原因,在吕梁市服务未满3年的,申领对象须退还已领取的全部补助(贴)。非申领对象原因,导致其无法在吕梁市服务满3年的,停止发放补助(贴),按服务期限等额发放各类补助(贴),一次性发放的补助(贴)退还差额部分。

  

(六)享受人才公寓的不再重复领取住房补贴。

  

(七)组织、人社部门联合财政、科技部门定期对科研项目开展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工作要求

  

(一)申领对象必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财政补助(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领取补助(贴)资格,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并保留追究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的权利。

  

(二)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对申领对象提交的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得克扣补助(贴)和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用人单位要定时对引进人员进行考核,发现其不能胜任工作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报告,并停止发放补助(贴)。

  

(三)各主管部门要统筹掌握本部门优秀高校毕业生引进情况,细化工作流程,安排专人负责补助(贴)和科研经费材料审核及发放工作,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管职能,并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补助(贴)发放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吕梁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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