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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月为单位计税,并且工薪族每月工资与扣除项不变的情况下,所扣缴的个税是一样的。 但在新税法下,即使每月工资一样,扣缴的个税也可能会不一样。 因为从2019年1月份开始,我们的工资采用“累计预扣法”按年计税,每个月工资不再孤立地计算,而是要累计起来计算。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简单的说,当年已发生月份的累计收入,减去当年累计发生的不需要缴税的部分,按照税率表计算后,再减去当年已交过的税钱,得出的就是当月应预扣预缴的税。 1.计算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2.通过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 3.计算得出当月应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缴税额 2019年小明的每月工资是3万元,社保公积金自己要承担5500元/月,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月,每个月缴纳个税如图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 1.3月份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元,税率从3%跳至10%; 2.9月份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元,税率又从10%跳至20%; 因为随着小明累计应纳税额的增加,适用的税率跳档提高,从而导致个税增加,税后工资减少。 因为税务局要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项专项,甚至将来的更多项目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为符合这些条件的人进行税收“减负”。 假设继续沿用按月独立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的收入如果存在较大的波动,必然会有收入较高月份适用税率高于按照全年所得确认的税率,这时候可能就要办理退税,办理汇算清缴。 新的累计预扣规则,按照年所得对应的税率进行预扣预缴,除非出现比较极端情况,不然可以大大减少办理汇算清缴的几率。 个税改革后,实行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模式,采用累计预扣法按年计税,按月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税总额并无变化,只是税累计预扣法,让平均到每个月交的税额数,可能会不一样;累计预扣法能很好地均衡收入波动情况,避免出现某个月收入高扣税多的情形,平衡全年的税收负担;对于稳定高收入人群来说,随着收入累计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也会提高,那么每月交的个税,可能会有一个先少后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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