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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注: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注:(1)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2)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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