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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沪应届生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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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沪应届生落户条件有哪些呢?非沪应届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无违法违纪记录的,并取得相应的****和学位证书,可申请上海入户,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相关材料即可申请上海非沪应届生落户。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上海非沪应届生落户条件

  

1、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和学位证书。

  

上海非沪应届生落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国际性、全国性竞赛(含: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6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请,并须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2、5项须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3、4、6项可在2016年12月20日前补交)。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16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2016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2016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及经营往来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

  

——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因“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迁出上海的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⑶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⑷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⑸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⑹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⑺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上海非沪应届生落户流程

  

一、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落户流程

  

1、各受理经办机构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2、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专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落户流程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上海非沪应届生落户积分标准

  

上海非沪应届生落户积分标准为7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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