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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记者16日就学习贯彻《通知》有关问题走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一、《通知》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答:《通知》在延续以往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从资金、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除此之外,《通知》还提出一条新政策: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这一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结合岗位需求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进晌塌行岗前培训,提高人岗匹配效率。 二、《通知》在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出台了哪些新政策? 答:《通知》除进一步强调落实好已有税费减免等政策外,还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以及办理落户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唤团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四是就业创业地落户政策。《通知》规定,各地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 三、部分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和培训,《通知》在这方面有什么鼓励政策? 答:《通知》在进一步明确完善就业见习管理要求的同时,针对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与见习活动、支持毕业生积极参加见习和培训提出了三条新的政策: 一是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的支出和标准。《通知》进一步明确,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并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二是对见习单位的鼓励政策。《通知》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 四、《通知》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宴链圆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通知》在强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的同时,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开展就业失业登记。《通知》规定,对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要求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 二是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通知》规定,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 三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这一政策措施有利于畅通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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