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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含)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经中心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6、拆迁安置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职工家庭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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