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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慧铃 当前,正值毕业生入职季和在校生实习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当年新入职人员、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完善。本期聚焦该公告涉及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对相关实操要点分别做了具体分析,供读者参考。 据教育部公开数据显示,2020届高校毕业生874万人,较上年增加40万人,毕业生人数再创历史新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发展放缓,就业形势较为紧迫。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通过延缓税款缴纳的形式,缓解应届毕业生的经济压力。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包括13号公告在内,国家发布了多个相关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注意全面了解、重点运用。 就业——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号公告调整了应届毕业生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原来的以实际雇佣月份数计算,改为按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客观上起到延缓缴纳税款的效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在13号公告发布前,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举例来说,2020年7月,应届毕业生李先生入职A公司,8月10日领取7月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按照61号公告规定,李先生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8-7)=5000(元),A公司7月应代李先生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5000)×3%=30(元)。 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也就是说,作为应届毕业生,李先生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7=(元),李先生累计收入小于累计减除费用,A公司7月应代李先生预扣预缴的税额0元。与61号公告相比,李先生当月少缴个人所得税30元。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适用13号公告政策,须满足“一个纳税人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条件。纳税人如果入职当年,在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已经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则不能适用13号公告政策规定。 创业——限额内减免系列税费 应届毕业生创业,还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享受限额内的一系列税费减免。 2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或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以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举例来说,今年6月毕业的宋女士,于7月在青岛主城区成立了一间个体服装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齐全。2020年第三季度取得经营收入31万元,准许扣除的当月成本费用及相关税金共计21万元。除经营所得外,宋女士没有其他收入。宋女士没有其他专项扣除和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那么,宋女士第三季度应如何缴纳相关税费?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的规定,宋女士可以享受的系列税费减免限额为每年元。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也就是说,宋女士第三季度应该缴纳的增值税÷(1+1%)×1%=3069.31(元);应缴纳的附加税费3069.31×(7%+3%+2%)×50%=184.16(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0)×10%-1500=7000(元)。宋女士第三季度合计应该缴纳税款3069.31+184.16+7000=.47(元)。 22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如果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未满36个月,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于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需要按照当年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举例来说,宋女士的服装店2020年7月开业,2020年实际经营月数为6个月,所以其2020年的减免限额=÷12×6=7200(元)。据此,宋女士第三季度可以依次扣减增值税3069.31元,附加税费184.16元,个人所得税3946.53元。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0元,附加税0元,个人所得税3053.47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因此,宋女士可以延迟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再缴纳2020年第三季度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22号文件中所称“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案例中,宋女士2020年6月毕业,7月自主创业,那么她可以在2020年7月~2023年6月内按限额扣减系列税费。若宋女士属于2019年度毕业生,在2020年开展自主创业,则不适用“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同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22号文件优惠,实行自主申报方式,无须办理备案,由毕业生自行留存《就业创业证》及其他与其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财税资料备查。 (作者单位: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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