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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法院:判决书支持居住权后没有实际居住的,是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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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黄浦法院(2020)沪0101民初1337号判决书的一段话可以看出法院的态度:本院认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涉案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在已生效的(2016)沪0101民初5055号一案中,已明确了原告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未恢复其居住是因为避免家庭矛盾激化而不宜共同居住,故原告可以享有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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