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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类落户、迁户上海》政策 1、政策来源: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2、适用对象: 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外省市人员一方(婚龄10年可转沪); 原由本市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也就是“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可以回沪落户上海——子女投靠类;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落户上海——夫妻投靠类;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外迁人员”及其配偶,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回沪落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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