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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你好,你通过网络问政的来件我局已收悉,现就您的提问回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6〕60号)要求:“财政供养人员户口登记仍在其原籍地农村且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要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将其户口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2016年4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迁移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82号),对财政供养人员户口进行清理,对全市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凡属于农村户籍的人员,应在工作地或者居住地转为城镇户口、注销农村户口。 特此回复!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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