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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迁入户口-购房、建房、租赁公租房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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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户口-购房、建房、租赁公租房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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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公民因购房屋、建房、租赁公租房申报户口迁入的,凭购房、建房、租赁公租房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备案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其他房屋产权、租赁公租房等合法产权和合法使用权证明之一。

  

(四)省外迁入先到拟迁入地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凭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落户。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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