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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挂靠服务指南 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 服务对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市重大工程、重大领域单位,人事代理单位,会员单位,所在(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在沪无直系亲属,未购买本市产权房。 适用对象: 1、外省市调沪的人员。 2、归国来沪定居的人员。 3、户籍挂靠本市原单位集体户口,工作流动后,无其它入户地的人员。 4、其它需要挂靠集体户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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