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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办法,已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衔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除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外,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 受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高峰的影响,区内公办学校招收外省市户籍学生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满足基本条件且持有本区房产(产权人为孩子父母或孩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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