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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 2、征地批准文件文号; 3、批准的时间; 4、批准的用途; 5、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 6、被征土地的位置; 7、被征土地地类; 8、被征土地面积; 9、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10、征地的补偿标准; 11、被征地农民办理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综上所述,对于征收土地的时候,一般都需要有经过审查批准后发出的征地批文,当然也有被征地人员对征地批文不服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来进行维权,而且最好能够及时的,才能让自己掌握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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