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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上海定居的条件如下: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4、在本市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并对应专业和工种;5、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6、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或者在本市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一致的;7、在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和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8、近三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基数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或者近三年度计税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工资收入水平的;9、根据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和最低缴纳金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三年度聘用本市职工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二、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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