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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户口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迁入户口 二、受理对象:自然人 三、须办证照 1.户口簿(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2.居住证(外省户籍人员提供) 四、申请材料 除特别说明之外,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1.吉首市公安局户口迁入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3.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4.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5.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提交其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 6.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同意其登记在本户口的书面意见 7.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8.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 9.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10.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提交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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