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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 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分期分批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单位可通过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政策措施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上的说法是不是单位有权不给农业户口交公积金?(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单位可通过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政策措施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判定该单位不具备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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