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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房动迁款分割左边法律右边规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弊颂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衫卜稿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或孝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据此,私房动迁款分割原则是动迁款及安置房屋归被征收所有,被征收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私房动迁款分割特殊情形 诉讼专家雷敬祺律师认为,除了上述私房动迁款分割基本原则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争议,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比如: 1、该户户籍人数比较多,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 这种情况下,居住困难户对象享受托底保障政策。 2、该户产权人已经过世的。 这种情况,需要确定继承范围,也就是确定三块砖的金额是多少。 3、该户没有产权证明。 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历史的资料,家庭成员贡献度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人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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