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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户籍迁移,属于夫妻投靠,根据结婚双方的不同情况,有如下10年、7年、5年的不同年限要求: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关于孩子落户问题,未违反计划生育的未落户的孩子,户籍可选择父母双方户籍地之一落户;异地户籍的亲子/继子则需要符合“16周岁以下、未违反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生育的、有出生登记等“要求,户口才可以迁入/落户上海,相关政策如下: 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上海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上海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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