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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办理材料包括:《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的相关凭证;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办理地点: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接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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