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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继续承租公房。 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占波律师: 你有权办理变更承租人户名,并继续承租该公房。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你虽然没有上海常住户口,但该意见还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的人员虽然没有户口但也可以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一,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所以说,你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成为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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