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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畅通研究生分流渠道,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办转字〔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长学习年限见文件《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所有研究生必须以毕业、结业或肄业三种形式之一结束学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则终止学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毕业、结业和肄业一、毕业 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和学位答辩合并进行。硕士研究生在学 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审核程序,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结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课程成绩合格,通过论文中期考核,研究生可申请结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三、肄业 在校完成课程环节,但未达到结业标准的,按照肄业处理, 发放肄业证。未完成课程环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具课程学习证明。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毕业、结业和肄业一、毕业 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和学位答辩组织形式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毕业答辩按照学位答辩要求和程序合并进行。答辩通 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经学位分会审核同意,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毕业答辩按照毕业的要求和程序单独进行。毕业答辩要求和程序如下。 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要求: 1.基本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论文开题,通过中期考核,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2.成果要求:(1)与毕业论文密切相关,以西北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时,第一作者为其指导教师),在SCI、EI检索源刊物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论文投稿指南》(2012年版)上列出的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2)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与毕业论文密切相关,以西北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明人或第二作者/发明人(此时,第一作者/发明人为其指导教师)。 3.毕业论文要求: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量和字数与博士 学位论文相当,且符合《西北工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撰写的规定》。 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书》、《西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审批表》,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毕业论文送审。 2.学院负责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送审,评审意见返回学院。送审份数不少于3份,评审人须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在所有评审意见全部同意答辩的情况下,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毕业答辩会。 4.毕业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可参与答辩,但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决议的讨论。 5.毕业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毕业答辩,经学位分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再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学院报送研究生院的材料: 学院需报送博士研究生毕业评审材料,包括:1.毕业论文; 2.成绩单;3.毕业申请书;4.毕业论文答辩审批表;5.毕业论文评审意见表;6.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7.答辩委员会决议;8.毕业审核意见书;9.学术交流相关材料;10.实践相关材料;11. 论文开题相关材料;12.论文中期报告相关材料。 二、结业 结业基本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环节、学术交流环节及实践环节,通过中期考核,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结业程序:申请人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结业申请书》,经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提交材料:学院需向研究生院报送研究生结业申请材料, 包括:1.成绩单;2.学术交流相关材料;3.实践相关材料;4. 结业申请书;5.结业审核意见书;6.开题和中期考核相关材料。 三、肄业 在校完成课程环节,但未达到结业标准的,按照肄业处理,发放肄业证。未完成课程环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学习证明。第五条未获得学位的博士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后2学年内(起始时间按照毕业证上打印的时间为准),允许再申请一次学位答辩,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者,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超过2年视为放弃学位申请资格,不允许再申请学位。在学位证书中,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条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2学年内(起始时间按照结业证上打印的时间为准),允许申请一次学位答辩或毕业答辩,通过毕业审核程序,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位,并换发毕业证、颁发学位证书,超过2年视为放弃学位或毕业申请资格,不允许再申请。在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学位证书中,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他有关 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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