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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文科考研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张铭向记者介绍,他2020年2月购买了文考网的复试班,课程结束后,他认为课程质量一般。 一个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法院审理认为,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铭和“马倩”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 研究生因为给了考研机构一个差评被起诉,引起全网热议,全网都是在同情这位考生,认为“差评变成了败诉”于理不合。 几个疑问: 1、既然匿名,为何又找到并起诉? 2、购买产品不能给差评吗?消费者还有公平可言吗? 3、是哪个地方法院判决消费者差评产品有罪的? 4、知乎到底有没有隐私?匿名到底有没有用?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法庭似乎忽略了一点,即负面评价与侮辱诽谤的界限,本身就很难区分。 消费者有权力对商家的服务和商品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商家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名誉,但其中的度很难把握。该案中的研究生是真实考生,在网上的评价也是出于自己体验后的真实评价,我认为这是消费者在表明自己的使用感受,侵权程度较轻。 况且商品有好坏,服务有优劣,市场有竞争,允许消费者提出自己的看法,自己加以改进,才是赢的口碑,提高名誉的正确做法。不允许用户吐槽,也必会被用户慢慢抛弃。 同时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网络上没有真正的匿名,不要以为找不到你。 因此,我们在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一定要基于事实出发,不传谣不信谣,做到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凡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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