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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研究生落户及住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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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派遣期内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2016年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

  

(二)补贴条件

  

1.申报补贴人员须研究生毕业且取得硕士、博士学位;

  

2.申报补贴人员须具有本市户籍;

  

3.申报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4.国内普通高校在青就业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或“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

  

5.留学回国研究生须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6.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优惠购房政策和住房补贴政策。对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或已享受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研究生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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