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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起诉上海大学扣押博士学位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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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上海大学2014级的博士研究生柴丽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方正是自己的母校。他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

  

柴丽杰是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左边法律右边金融学方向的博士生,他于2017年12月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却一直没能获得博士学位。原因在于按照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的培养方案,他未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足够数量的学术论文。他认为,这一规定不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上海大学扣押博士学位已严重损害了他的利益。

  

详情见:里瑟琦科教观察博士发表论文不够未获学位起诉学校,称学院另设指标“好大喜功”

  

我还不如这位博士,连毕业证都没有,也想起诉学校,各种政策朝令夕改,如果不能顺利毕业只能裸奔举报,起诉学校了。也许就坐等被清退,家里蹲了!

  

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属于行政性公共服务,二者之间不是完全平等关系,学生需要接受学校的管理,学校有制定内部规则、管束学生的权利,因此属于行政左边法律右边关系,其权力来自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授权(《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权力包含:规章制定权、学业评价权、学位授予权。

  

值得讨论的问题,个人认为如下:

  

1.《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的要求的是否符合行政法原则(左边法律右边优位、左边法律右边保留)

  

2.“核心期刊发表数量”能否作为学业评价权的标准,是作为学术评判标准,还是类似于评分计算的行政标准?

  

3.《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对于申诉、诉讼的范围狭窄,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吃瓜围观法院怎么处理~

  

附:

  

《学位条例》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他不仅是为自己的权利斗争,也是在为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而斗争如果这样的人能多一些,也许就不会出现“翟天临博士知网事件”了。

  

这个博士的论文质量还不如硕士,过于水了,所以上海大学这么做是对的。我敢说,要不是前面上海大学弄错了说准许毕业,这个人根本不敢也不配起诉,现在就是逮着上海大学的失误不放了。

  

不过结局如何?君不见之前陕西那个高考生,陕西考试院弄错川师大的招生规则,把档发过去了,川师大一看这啥,底线分都不够,拒绝录档,所以造成退档,该生只能读第二批次,所以他复读了。

  

说起来那个考生才是可惜,如果不出错,他的档就会发给其他的第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还可以走。由此,这个博士生就是想占这个便宜,大概率败诉,你看那个律师说的啥,牛头不对马嘴

  

上了法院说不定真能告赢

  

但这么干说不定反而坑一批后来的硕士博士。

  

当初在国内读硕士的时候就遇到过,有同系的师兄师姐(硕士)到毕业的时候了,但是要发表的论文还没出来,而错过这轮答辩等论文发出来再单独申请答辩走程序,就会严重耽误工作的入职。这种时候都是跟系里商量商量,先让答辩,等答辩完了没多久估计论文也发出来了,谁也不耽误谁。

  

但这么一搞之后,直接推动大部分学校废除毕业要求发论文的规定基本不可能。反而更容易的是让这些学校学院选择更没有风险更不会被告的模式:别跟我说什么你的论文就要发出来了,也别跟我说什么耽误入职工作,反正见不到你发够了论文,我们就干脆不批准你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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