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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女士是山西忻州师范学院的一名教师。2019年9月,贾女士向学校提出了辞职,但学校并没有批准,同时向贾女士提出了51万余元的补偿费用。贾女士在校任职期间,其中有三年的时间去进修了博士学位,学校为贾女士报销了学费以及住宿交通等费用,并在贾女士取得博士学位后,与她签订了至少为学校服务5年的协议书。 在职期间读博 获得学位后签订服务5年协议 贾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贾女士提出辞职申请至今,学校一直没有批准,所以她目前仍在校任职,“给本科生指导毕业论文”,学校也一直正常给贾女士发放工资。 不过此事闹得“沸沸扬扬”,王先生说,无论如何,贾女士离职的决心是不会改变的。 2008年8月,贾女士硕士毕业,开始到忻州师范学院工作。2015年8月,贾女士申请到西北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并于2018年6月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期间贾女士与忻州师范学院一直存在人事劳动关系。 王先生说,在贾女士读博的这三年期间,有两年的时间一直往返于两个学校之间,“虽然没有教课,但是仍会为忻州师范学院做一些科研方面的工作。”另有一年贾女士脱产学习。 2018年9月,忻州师范学院与取得博士学位的贾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学校给贾女士报销了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往返车费,共计元,并给贾女士发放了脱产学期期间的工资元,以及生活补贴5万元,此外还给贾女士提供了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二是要求贾女士在校工作至少5年(从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调动要求,否则要根据未服务满的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补偿学校。 辞职不被批准 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45万元赔偿 在工作期间,王先生说贾女士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不告知贾女士的情况下,学校取消了贾女士的课题。比如2019年学校下发了新的文件,在职教职工读博返校后学校将给安家费,“有几十万元。”王先生说,不过文件是从2019年开始执行,而贾女士取得博士学位的时间是2018年,因此贾女士并不享受这项福利政策。 “这个程序不公平,不透明。既然涉及到博士群体,应该经过博士群体的同意。”王先生说,贾女士曾向学校反映,争取这部分安家费,不过遭到了学校的拒绝。 对这一工作环境不满意,贾女士提出了辞职。“当时院长明确答复,不允许。”王先生说,贾女士还是递交了辞职信,不过此后一直没有收到学校的书面回复。 辞职没有成功,2019年10月23日,贾女士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共计45万元的经济精神损失、生活补贴以及安家费用,并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20年3月25日做出的裁决书显示,裁令自裁决生效之日30日内,学校与贾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并为贾女士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同时驳回了贾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 提前解除合同 需补偿学校51万 忻州师范学院不服上述裁决。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民事起诉状显示,4月5日,学校向忻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贾女士取得博士学位回学校工作,为学校服务满5年(自2018年7月1人至2023年6月30日),方可提出调动要求。如果要提前调离,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学校缴纳补偿费,并表示因学校为培养贾女士进行了大量的投入。 如果贾女士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应该承担至少51.0504万元的补偿费用。因此学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贾女士存续劳动人事关系,学校不为贾女士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此外仲裁书显示,学校表示关于博士安家费一事,相关文件的制定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而贾女士是在2018年取得的博士学位,因此不在实施对象范围内。 学校:索赔金额合法合规 贾女士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她愿意承担一部分补偿费用,不过不是学校说的51万。 王先生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所以他们只愿意退还学校当时报销的八万多元,“况且我爱人已经在学校里工作了一年多了,到现在快两年了,按理说应该再减除这一部分的费用。” 记者拨打忻州师范学院的多部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不过学校一位曹姓工作人员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表示,学校提出的索赔金额要求合法合规,是按照学校发布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等条例提出的赔偿。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学校对博士非常珍视,不过如果贾女士坚持要通过劳动仲裁离职,就应该遵循学校的劳动管理办法,若对此有异议可以继续走左边法律右边程序。 律师: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举证,然后要求劳动者赔偿。 范辰表示,贾女士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中,“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补偿款”属于“霸王条款”,学校提出的51万元补偿费,是不合法的。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部分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但是违反左边法律右边强制规定的部分是不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的,“学校可以规定贾女士的服务年限,但是不能要求服务不满就赔偿,只能要求她赔偿培训费。” 王新亮说,用人单位“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如果用人单位想减少劳动者在培训后离职所带来的损失,可以在协议中提高培训费的金额,“因为现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只有培训费。” 王先生说,最近学校一直在跟他们沟通,希望贾女士能留下来。不过贾女士去意已决,现在她只希望能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按照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标准对学校进行赔付。 据悉,5月20日下午,忻州市忻州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此案。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陈晨)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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