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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引进博士后有哪些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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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江门江海区发布《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后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规定:

  

1、鼓励区内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按照江门市规定标准,新建立的工作站和实践基地(含区域性工作站分站,下同),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已开展科研项目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年15万元补贴,资助2年。

  

2、设立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国际孵化基地,鼓励博士后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区企业进行合作,鼓励博士后以专利、专有技术等形式在本区申请创业项目,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并在本区创办企业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10万至200万元创业资助。

  

3、建立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江门市及本区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经济发展,打造新型研发机构。本区在办公场地、实验室场地等设立条件给予支持,并给予50万至1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4、实施工作站(基地)评估奖励制度。组织部、社会事务局联合成立博士后工作考核小组,每2年组织对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进行评估,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机制设置合理,运转良好,博士后招收和管理较好,博士后培养收效显著,经评估评为优秀的设站单位每次评估奖励5万元,对具体从事博士后管理2年以上、管理规范、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1名工作人员奖励1万元。对管理不善、没有招收博士后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基地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无效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5、实施在站博士后补贴制度。对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费,资助2年。第一年补助在博士后进站后,开题报告完成后发放;第二年补助在博士后中期考核通过后发放;博士后开题报告未获通过、中途退站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6、实施出站留区博士后补贴。鼓励和支持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区落户工作,对出站后在本区落户并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人才补贴,分3年发放。

  

7、实施企业博士后特约研究员制度。对出站后与我区工作站、实践基地签订科研项目或其他科技服务合作协议,担任企业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继续在本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

  

8、实施博士后科研奖励制度,对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a、主持国家级项目的,每项给予10至20万元奖励;主持省(部)级项目的,每项给予5至10万元奖励。

  

b、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的,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二等资助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

  

c、作为第一发明人获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5万元;获国内、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同一项专利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按“就高不累计”原则奖励;同一项专利申请时已经奖励的,获得授权时按获授权专利奖励额度补足差额。

  

d、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资助。

  

9、探索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鼓励全国高校博士后以自有项目、专利和专有技术来本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研技术合作项目。

  

10、实施博士后合作导师名师资助制度,支持院士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对担任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院士、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专家、港澳台及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给予2万元合作导师费,用于导师指导费及相关支出。

  

11、实施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合作成效奖励制度,鼓励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与示范中心开展博士后工作合作。

  

对为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推荐输送博士后人才、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组织推荐博士后科研项目合作,博士后创新创业个人及团队引进等方面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单位奖励3至6万元、个人奖励1至3万元。

  

12、本区工作站、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均可申请免费入住本区人才公寓或按规定享受市住房补贴。

  

13、实施在站博士后子女入托就学及配偶优待政策。在站博士后子女按实际居住地免试就近在我区范围内入读幼儿园、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区工作的,其父母、子女、配偶可随迁落户本区;博士后配偶有就业要求的,优先推荐就业。

  

14、组织部、社会事务局作为本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实践基地申报、评审、博士后管理、补贴资金申请及事务管理等工作。

  

15、本办法所需各项博士后专项经费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区博士后专项经费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工作站、实践基地和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发放至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应专款专用,妥善用好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对博士后个人的生活补助、奖励等发放到博士后个人账户;相关税费由企事业或博士后个人承担。博士后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市、区其他人才扶持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累计”的原则予以扶持。

  

16、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博士后各项资金的申报人和申报单位,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和通报,列入诚信缺失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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