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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要求,为加强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建立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市博士后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是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全国博管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负责督促和指导各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等。 第五条本市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由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设站及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六条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受理本市各单位(包括市属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会同本市高教、科研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各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七条本市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设站单位近年来工作状况、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住房问题的能力以及人选来源等,对计划进行平衡,提出本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方案,于每年十一月底上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在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下达本市后,经再次综合平衡,正式向各设站单位下达招收计划。在当年招收计划未下达前, 各设站单位可先参照上一年度的招收计划进行安排。招收计划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八条本市各设站单位如当年度确实招收不到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完不成招收计划时,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在第四季度对剩余的招收计划数进行调整使用,并将调整结果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本市各设站单位在完成当年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后,如有留学博士回国申请进站,可不受名额限制。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单位,可招收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本市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征得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同意,在上报有关审批材料时,应注明经费来源和住房安排等情况,确保每人每年1.5万元的日常经费、其它必需的科研经费和与本单位其他博士后相同条件的住房等。 第四章进站及进站后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具体申请办法按人事部《》(人专发〔1992〕23号)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设站单位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对跨学科做博士后的,也要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一式两份(含原件);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答辩通过的证明); 3、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两人的推荐信。 第十四条国外留学博士向本市各设站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一式两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十五条本市各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获准后,到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然后凭市人事局介绍信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博士后的研究课题一般应与设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相结合。如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求设站单位专家的意见,并经设站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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