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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北师范大学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各学院开学两周后须将新生报到、注册情况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要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要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各学院开学后三天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七条研究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周(含一周)由研究生导师批准;请假两周(含两周)由学院分管研究生的领导批准;请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由学院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留学、访学、参加学术活动等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研究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日常考勤由导师负责,各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为主要依据,按民主评议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科研、中期检查等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考核成绩记入《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与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开课计划和规定的选课方式选修课程。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三条研究生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能缓考。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核记分。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硕士研究生只能重修一门学位课程,博士研究生不得重修学位课程。 第十七条研究生跨校选修课程,应征得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课程学习的成绩单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本校研究生学院审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省内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四)已经转过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业的,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所属一级学科内相近专业调整。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必须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 (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五)硕士研究生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中期考核,证明其科研能力差,不宜继续学习或从事学位论文工作者; (七)在校研究生未经同意擅自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已有毕业学历和按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三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两年,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符合学校毕业的要求,完成学位论文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申请需提前一学期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学位授予按《西北师范大学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或者经短期延长可以取得更好的学习、科研成果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在基本学制规定正常毕业时间前一学期报送到研究生学院审批。经延长学习期限后,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按肄业或结业办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培养费和各类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要求,通过考核与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 (二)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要求,考核通过,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该毕业(学位)达到毕业水平建议准予毕业的。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不符合上述毕业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要求,考核通过,符合答辩条件,但本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的; (二)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要求,考核通过,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者导师认为未达到毕业水平不予推荐答辩,或者毕业(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毕业水平不予推荐答辩的; (三)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要求,考核通过,但毕业(学位)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答辩委员会认为该毕业(学位)论文未达到毕业水平的。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一)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或要求的;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注册。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在思想品德、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研究生的纪律处分,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废止。 第四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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