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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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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基地)单位:

  

现将《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精神,统筹核定发放《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组发〔2019〕1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发〔2020〕2号)中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央驻鲁企业,省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驻鲁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补助,是指鲁发〔2017〕26号“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鲁组发〔2019〕12号“优秀青年人才引育倍增计划”、鲁发〔2020〕2号“8.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和“11.强化青年人才发展支撑”等政策中涉及博士(后)的生活补助、补贴。补助经费是指省、市等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发放有关生活补助、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部分生活补助的核定、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补助经费的统筹保障工作。省税务局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核定条件及发放标准

  

第五条博士后生活补助。自2020年2月24日起,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在站时间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出站后留(来)鲁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每人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

  

(一)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生活补助,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申领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在站时间(或距上次申领)满1年。

  

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近三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或为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在站期间正常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下列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1)进入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的;(2)省内用人单位员工辞职6个月内又以“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身份进入原用人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3)在站期间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身份变更为“在职人员”,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4)在“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等博士后派出项目派出期间的;(5)其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

  

2017年11月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符合“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补助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原有政策规定予以补助。

  

对到省内乡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取消进站身份限制给予补助。

  

(二)享受出站留(来)鲁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近三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博士毕业生。

  

2.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正常出站,申领时已办理完成期满出站手续。

  

3.期满出站后12个月内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单位人事管理范围,申领时已全职在岗工作。

  

入站前已在鲁工作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六条博士生活补助。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引进到我省的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连续发放3年(视同省政府奖励)。

  

享受博士生活补助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全部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之一: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35岁以下,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其他条件:

  

1.近三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博士毕业生。

  

2.曾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正式教学、科研职位。

  

第三章经费保障及核定发放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所列补助项目实行分类补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省属医院、科研院所、学校的,落实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设站单位(用人单位)统筹使用省财政综合补助以及按规定结合卫生健康资金、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教育发展资金等解决;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市县单位(不含企业)的,由所在市县统筹保障,省财政根据成效给予各市奖补;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中央驻鲁单位(不含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其他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由省人才建设资金予以保障。

  

第八条补助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的方式发放,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博士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3年15万元的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15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与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就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核定发放补助,按照资金保障渠道分别进行:

  

市县统筹保障的,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省级根据市县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奖补,并将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省属医院、科研院所、学校的,由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落实待遇发放主体责任,制定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当年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7号)要求,纳入单位项目库管理,并编入下一年度单位预算。

  

通过省级人才建设资金保障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发放,具体程序为:

  

(一)审核上报。申请人按照劳动(人事)关系隶属,向所在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单位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补助经费具有直接管理及监督责任,不得伪造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虚报、提成、截留、挪用经费,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有关部门履行扣缴义务人责任,对于申请人因中途辞职等个人原因未履行完毕劳动(聘用)合同、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负责追回且全数退回拨付资金。

  

(二)复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复核,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核定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预算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向省财政厅提交预算申请,同时将人员名单抄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管理。

  

(五)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所负责的补助经费拨付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给个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补助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对伪造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虚报、提成、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申请单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由申请单位负责追回并全数退回拨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加强博士(后)生活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我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原文链接: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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