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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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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精神,现将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以下同)落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博士后流动期间,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建站单位落常住户口。各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介绍信(附件一、二),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博士后如系刚毕业的留学生,则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附件二)办理落户手续。

  

博士后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建站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局(处)的介绍信,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同时,建站单位应向博士后配偶和子女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博士后在第一个站工作期满,流动到第二个站时,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手续仍按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规定办理。

  

博士后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附件三、四),为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迁出和落城镇常住户口手续。

  

博士后流动到第二个站或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应及时到原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和注销暂住户口。

  

附件:(略)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

  

c--fjk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86.06.17,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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