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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子女上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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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公安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751号)精神,现就福建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及子女上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落户

  

(一)博士后人员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或者办理暂(居)住登记。落常住户口的,当地公安部门凭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证件材料,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落户手续。

  

(二)博士后人员流动期间(做博士后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人员一起流动,当地公安部门凭博士后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予以办理暂(居)住登记,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要及时办理户口迁出和注销暂(居)住手续;流动到本省第二个站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手续,仍按上述(一)、(二)规定办理。

  

(三)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本省工作,当地公安部门凭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有关证件材料,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为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常住户口手续。

  

(四)博士后人员流动到外省做博士后或到外省就业,按照跨省户口迁移程序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属本省户口的,按我省网上户口迁移程序办理。

  

在国(境)内没有户口或原户口已被注销的,涉及办理常住户口有关事宜,不适用本通知。

  

二、子女上学

  

(一)各地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准予本地博士后人员子女就近上学和入园。不得以暂(居)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二)博士后人员子女可在暂(居)住户口所在地报考省级达标高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如原在省级达标(重点)高中上学,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可对等转入同一级别省级达标高中。

  

(三)博士后人员子女入园、上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等,凭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附件4),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博士后人员子女入园、上学应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按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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