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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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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7〕239号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2、督促和指导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3、承办本市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

  

4、指导上海市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工作;

  

5、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市博管办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明确博士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市博管办根据人事部的统一部署,受理在沪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并组织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组织所属区域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创新实践基地,提出研究项目,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

  

2、能为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3、区县人才、科技等资金能对博士后人员及研究项目给予资助。

  

第八条创新实践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1、区县人事部门征集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和企业研究项目;

  

2、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3、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提出申请;

  

4、市博管办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意见;

  

5、市人事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工作站;

  

2、能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第十条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当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由基地所在区县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创新实践基地内的博士后人员根据研究项目期限和参与研发方式不同,分为全职研发型和在站研发型,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根据项目需要招聘不同类型的博士后人员。

  

全职研发型是指依托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提出的项目,与流动站联合招聘博士进入创新实践基地全职从事博士后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在站研发型是指从事时限较短的项目研发工作,已在本市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并经市博管办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意见,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鼓励在沪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充分利用企业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沪工作。

  

第十七条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涉外工作的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市博管办提交上年度博士后管理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博士后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市博管办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参与合作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作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单位、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应当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颁发博士后证书,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意见或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应当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2002]3号)及其他国家和本市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市博管办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上学、入托手续。有关手续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流动期间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以及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沪人[1993]112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市博管办核准备案。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确需继续到本市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经市博管办批准可进入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设站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或清退,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根据《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作出退站处理,报市博管办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留本市工作的,凭市博管办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进沪手续;到外省(区、市)工作的,由市博管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省(区、市)市流动站和工作站出站到本市工作的,凭人事部或试点省(区、市)博士后工作部门介绍信,由市博管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及退站的人员,应当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统一到市博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经费、公寓管理

  

第三十条博士后日常经费分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市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自筹经费等。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央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市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由市博管办管理,用于本市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重点资助本市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并向从事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研究的博士后人员,以及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较多、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成效较好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倾斜。设站单位自筹的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单位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市博管办对进入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提供部分日常经费资助,全职研发型每位博士后资助三万元,在站研发型每个项目资助一万元,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区县要给予不低于1:1资金配套。

  

第三十三条设站单位对博士后日常经费必须设立专项会计科目,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沪科合[2006]第003号)的规定执行。获得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应当将受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交设站单位汇总后,分别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和市博管办。

  

第三十五条设站单位向在站博士后人员提供公寓,也可以提供住房补贴。“中国上海博士后公寓”对本市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开放,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根据需要向市博管办申请。

  

第七章评估

  

第三十六条市博管办按照人事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上海实际,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评估。评估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情况报人事部。根据人事部审定的评估结果,市博管办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报请人事部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市博管办负责对创新实践基地的考核评估,对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整改无效的提出撤销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

  

创新实践基地负责对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退出创新实践基地,并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5日施行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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