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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体院院字[2015]41号
上海体育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为加强和改善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速培养和造就高水平、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和新的学术带头人,推进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第一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博士后日常工作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在人事处。 第三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站”)按一级学科经国家批准后设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导师,应给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能够按计划开展。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五条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在我校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入我校同一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我校教师不得申请进入在我校从事教学研究方向的学科。 第七条申请我校博士后的人员,应提前应与联系导师建立联系,由联系导师对申请人的学术、专业水平及思想品德等各方面进行深入了解,申请人不但应在学术上出类拔萃,同时应身体健康。申请时须提交本人申请、个人简历、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论文发表情况、主要研究成果和有关证明。 第八条根据申请材料,我校流动站对符合招录条件的博士后申请者组织面试考核,并根据学科发展及科研任务需要,择优录取。面试考核工作由校博管办组织安排,由5位以上(含5位)教授参加,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取得的科研成果、个人品质、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查。面试考核小组须做出书面考核意见。 第九条根据面试考核结果,由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录用工作,包括审核、报批、安排进站等。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分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全脱产人员须保证每年6个月以上时间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我校不接受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拟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在办理进站手续前,应与校博管办、流动站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凡我校拟录用博士后人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拟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2、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如下: (1)《博士后申请表》(在线打印,一式四份)。 (2)《专家推荐信》(两位专家,各一式四份)。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统分统招博士生由博士毕业院校研究生院证明其身份,盖研究生院公章或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在职人员必须全脱产作博士后,证明材料盖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辞职人员必须出具辞职的证明材料,盖人事部门公章)(一式四份)。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一式四份)。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答辩决议书(若博士学位证书还未拿到,答辩决议书须盖博士毕业院校学位办公章)(一式四份)。 (6)身份证复印件(新一代身份证需复印双面)(一式四份)。 (7)《上海体育学院博士后工作计划协议书》(一式三份)。 (8)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 如果是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申请者除(1)—(8)项材料各一式四份外,还需提交: (9)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一式四份)。 以上相关表格可从中国博士后网站(网站地址:或从上海体育学院人事处网站“表格下载”栏目里获得。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接到通知后,博士后人员到学校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在15天之内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并领取介绍信,逾期15天之内无故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按退站办理。在站博士后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进站时书面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供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三条全日制博士后每年科研经费/人,发放 两年;在职全脱产博士后第一年科研经费/人,第二年科研经费/人,鼓励导师按1:1匹配科研经费。自费博士后科研经费由导师负责。 第十四条来我校进行全日制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国家正式职工,列入上海体育学院编制,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比照我校同类人员执行。 第十五条博士后人员(统招)进站报到后,可凭市博管办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学校集体户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凭校博管办开具的介绍信由工会协助为其子女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3个月内应作开题报告,如不通过,1个月后进行第二次开题报告,再不通过,做退站处理。在站期间一般不得改变原课题。 第十七条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应进行中期考核。博管办安排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博士后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每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按照博士后经费来源途径申请一定的有关费用支持。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博士后人员应提前了解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由博管办统一办理申报手续。获得资助的博士后人员,须将受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交博管办汇总,由博管办分别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但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人员回国后应向流动站递交交流报告,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办理,或依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作退站处理,并报上海市博管办核准备案: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应退回学校发放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对于因博士后研究人员自身原因造成所在单位相关损失的,须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总结报告。博士后人员凭已办完手续的离校清单,到校博管办领取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到聘用单位报到。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如因项目和课题研究需要延长的,可由本人提前至少三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的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后,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备案,可继续在站工作,但一般不超过3年。延长期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社保等均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不再享受学校其它待遇。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工作期满申请出站及退站的人员,应当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向校博管办递交完整的书面材料,由校博管办统一到市博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在站博士后人员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应同我校教师一样参加各项政治、业务活动,并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六章博士后公寓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寓优先考虑全日制博士后(含师资博士后),剩余房源以实际情况考虑在职博士后。全日制博士后房租由博管办承担,在职博士后房租原则上由博管办与博士后本人各承担50%,学校有房源情况下,对于市场租赁,学校不予资助。自费博士后不享受以上政策,公寓房租、安排等事宜按后勤产业管理处相关文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博士后公寓居住使用率,不影响后继博士后人员的入住,博士后人员应在两年期满后搬出公寓。申请延期者,公寓房租、安排等事宜按后勤产业管理处相关文件管理。 第七章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条我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部分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上海地区财政拨款,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奖励基金、商业保险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的当月起薪和办理社保,两年期满后,停发工资、津贴、社保等费用。博士后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正式职工同样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为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有关外事和港澳台地区的事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第八章博士后人员的表彰、资助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为推动流动站建设上水平,进一步激励我校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多出成果,学校将对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具体实施办法见《上海体育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上体院院字〔2014〕152号)。 第九章基金的申请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办法》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3个月,向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并作好出站准备工作。工作期满24个月,博管办停拨其所有日常经费。 第三十八条动站组织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5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组织出站答辩。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六个月内,在博管办领取全国博管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九条人员期满出站,必须首先办理离校手续。然后到博管办领取“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新工作单位报到。 第四十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定向委培博士后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的档案委托上海市人才中心代管。 第四十一条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手续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通知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将调档函发至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调档手续。 第四十二条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至博管办。书面申请材料如下: (1)《上海体育学院博士后离站申请表》(一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一式四份)。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定向委培回原单位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写明“回原单位”,无需盖章;其他博士后人员出站必须要有接收单位意见或接收函,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一式四份)。 (5)身份证复印件(新一代身份证需复印双面)(一式四份)。 (6)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接收函(一式四份)。 (7)《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四份)。 (8)《上海体育学院博士后离站科研评分表》(一份)。 (9)离校手续单(一份)。 (10)一寸照片(一张)。 以上相关表格可从中国博士后网站“模版下载”栏目里下载(网站地址:或从上海体育学院人事处网站“表格下载”栏目里下载(网站地址: 第十一章博士后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第四十三条据国家文件规定:凡申请做第一站的博士后,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被批准进站后,即认定其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第四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参加本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科研评审时评审小组可根据其业绩和水平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职务聘任制,凡留校的博士后人员的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纳入学校统一组织的职务聘任工作中。具体事项由上海体育学院人事处负责受理。 第十二章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1)科研处协助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认定博士后的科研成果、组织考核等工作。 (2)研究生处负责博士后导师的遴选工作。 (3)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的管理。 (4)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5)国际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出国的有关事宜。 (6)档案馆负责博士后人事档案的保管和转送。 (7)武保处负责办理博士后的户口手续。 (8)工会负责协调博士后子女的入园、入学问题。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后,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四十八条规定自院长办公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体育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上体院院字[2007]103号)同时废止。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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