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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管理制度改革、青年人才培养、博士后创新创业、保障服务等方面对博士后制度进行了改进提升,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88年我省实施博士后制度以来,博士后设站(创新实践基地)数量稳步增长,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数量不断增加,博士后制度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在博士后设站和招收方式、管理制度、培养考核等方面进行了改革。2016年7月18日,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提出将博士后工作作为培养青年创新人才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博士后制度的改革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这是继我省2013年出台《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以来,省政府出台的又一博士后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实施意见》的出台,对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制定原则 《实施意见》以“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坚持分类管理,着力提高质量,坚持服务发展,扶持创新创业,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服务体系”为总原则,着力解决制约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理顺保障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措施,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大力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在推进管理制度改革方面: 一是改进设站(基地)和培养方式。优化设站(基地)区域、行业和结构布局,适度控制博士后站和基地设立数量。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对中小型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站(基地)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基地联合培养工作。二是充分发挥设站(基地)单位主体作用。设站(基地)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进站(基地)条件,规范进站(基地)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基地)考核。改革博士后证书发放方式。三是探索下放博士后管理权限。在国家现行分级管理体制基础上,探索对博士后事业发展速度较快、设站(基地)单位数量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数量较多的市下放博士后管理权限。四是建立健全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我省实时、动态的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新设博士后站(基地)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对设站(基地)单位的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设站(基地)资格。 (二)在健全完善管理办法方面: 一是严格执行博士后招收规定。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基地)条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招收项目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二是完善博士后培养及评价办法。研究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站(基地)内资助措施。充分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强化设站(基地)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基地)遴选、中期考核、出站(基地)评定中的作用。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设站(基地)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我省博士后站(基地)的在站(基地)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自进站(基地)以来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以及在站(基地)或出站(基地)后岗位竞聘的依据。对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适当放宽选拔条件,纳入“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青年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三是畅通退出渠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基地)条件和程序。 (三)在加大青年创新人才培养力度方面: 一是推行“人才+项目”培养模式。鼓励依托国家或省重点科研基地、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学科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原创性重大项目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基地)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适当延长。二是发挥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重点资助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的研究项目。在项目评审论证时,对以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和海外留学博士身份进站(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承担的博士后创新项目予以优先资助;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申报的创新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启动实施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每年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三是加大博士后交流和培养力度。鼓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组织的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符合条件的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国家和省引智项目计划。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的35岁以下的优秀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拟进站(基地)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到国外(境外)优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研修访学、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鼓励、支持举办全国或开展区域(行业)内的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 (四)在大力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方面: 一是拓展提升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功能。鼓励基地设立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出台配套政策支持。二是加大创新创业政策激励力度。大力吸引省内外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来鲁创新创业。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鼓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业,按省有关规定享受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创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探索建设博士后创新创业基地。三是鼓励期满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留鲁(来鲁)工作。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省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有条件的市及设站(基地)单位可对出站后留鲁(来鲁)工作或创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 (五)在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方面: 一是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权益。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基地)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设站(基地)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在职人员的,设站(基地)单位还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签订协议。设站(基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保障。简化省外博士后研究期满出(退)站后来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证明手续。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户口。按照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在站时间为来鲁工作的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鼓励各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基地)单位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货币补助或统筹利用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多种方式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房问题。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问题。三是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每站不超过5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省财政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补贴。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设站(基地)单位应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予以相应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设站(基地)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延期出站(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日常经费由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协商解决。四是建立市场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五是健全完善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建立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全省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是搭建交流服务平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市场的信息沟通提供便利服务。不定期组织省级博士后科技服务团、示范团,为基层提供科技服务咨询。鼓励、支持各市、有关部门(单位)举办博士后人才引荐、项目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博士后科技服务团等活动。七是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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