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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对待非全日制研究生,一句抱歉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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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澎湃新闻)

  

作者/熊丙奇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据媒体报道,近期,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自己是2017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参加内蒙古鄂尔多斯古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的教师招聘时,均被“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该网友表示,国家在今年的2月14日就下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经过这么长时间还是无法正视统招非全日制学历,不能保证统招非全日制的就业,略感心寒。

  

对此,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经调查,当地确实存在有关考试组织人员由于不了解教育部等五部门今年新出台的《通知》,在资格审核时对非全日制学历未予通过的情况。当前,准旗招聘考试已经结束,杭锦旗招聘考试报名工作也已结束,即将开考,鉴于考试工作组织程序的严密性,已不能够重新组织报名,对给网友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听上去,当地的态度很诚恳,但是,此事不能就此结束。要消除学历歧视,必须动真格启动对不遵守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地方、用人单位的问责,否则,在歧视行为发生后一句轻飘飘的道歉就应付过去,谁会把公平就业、消除歧视当回事?

  

当地回应称,有关考试组织人员不了解教育部等五部门的《通知》,请问,这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置于何地?招考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负责人员居然不了解有关政策,这是严重失职。而且,这一理由也不成立,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和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同等左边法律右边地位和相同效力,并非新规,而是四年前就有规定明确的。2016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左边法律右边地位和相同效力。当地该不会解释连这一规定也不了解吧?

  

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就业权益保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如何理解“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眼下有地方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区别对待,设置不合理的报考资格条件,如果一句招考已结束,报名工作已结束,就把提出质疑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打发了,那“不得”对具体招录工作根本没有任何约束力。这么明显的违规却只能看着违规发生,那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就是一句空话,消除就业歧视也就是说说而已。

  

要切实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对此事的处理应该是,至少应该对还没有举行考试的招考工作,重新组织报名,这是完全可行的。当地以考试组织工作的严密性为由称无法重新组织报名,如果他们的工作真严密,会不知道国家规定吗?真正的严密应该是在知道违规之后,严肃纠正违规。另外,还应该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

  

消除学历歧视,促进就业公平,已是一个“老大难”问题。除了对学历歧视,还有一些社会舆论支持(如全日制研究生就应该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同,非全日制的研究生难道不知道自己的水平诸如此类)之外,对学历歧视几乎没有问责,是这类歧视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消除学历歧视,必须两手抓,一手抓教育质量保证,确保不同教育形式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一致;一手抓公平就业,就业权益保护,对用人单位查证属实的歧视行为,必须纠正并问责。

  

编辑|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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