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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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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贸大办〔2017〕1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左边法律右边、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因患病、出国留学或创业的原因,无法到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仅限一学年。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到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编入大学一年级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的三个月为入学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由本人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记录。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注册时不能缴清费用的,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认定后,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学生取得所选课程的总学分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以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的标准。

  

(一)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只限提前一学年);未能在四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六年。

  

(二)专科起点本科(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年。学生插入被录取本科专业三年级就读,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安排实习,不能提前毕业;未能在二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三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第四学期第十七周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已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规定的前四学期全部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且学分绩点达到3.5或3.5以上。已修满规定学分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须在第六学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付讫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因休学、留级或留校重新学习而不能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毕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留级和标准学制期满后留校重新学习的时间。

  

(一)因休学和留级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无需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由教务处编入低一年级继续学习,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二)因重新学习而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注册、选课并按学校规定缴费。逾期不办理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章请假与考勤

  

第十四条学校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实行考勤。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一)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

  

(二)请假七天以内(含七天),由所在学院审批。请假七天以上,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请假超过六周(含六周)者,按休学处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成绩、绩点和学分。

  

学生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绩点和取得的学分,由教学部门负责载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做好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平时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课程考核的具体评分方法由任课教师在教学方案中明确规定。

  

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0分的,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及格,按期末考试成绩计。

  

课程总评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总评成绩及格后才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三分之一的,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并不能申请缓考、补考,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进行衡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继续学业、授予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评优、提前毕业和择业等的基本依据。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见表1。

  

表1课程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百分制成绩

  

等级制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7

  

60—63

  

D

  

1.0

  

60以下

  

F

  

0

  

  

平均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包含每次补考和每次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按学期、学年、学制分别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于下学期开学前参加一次补考(缺课达到三分之一、留级、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外)。通过补考者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新学习。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学生须事先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缓考成绩的评定和记载与正常考试成绩相同。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应当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或严重考试作弊的,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考试规定》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并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应当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程(三、四年级)的学分和规定选修课程(四年)学分的二分之一。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原则上不再修读所就读专业一、二年级的课程。因特殊情况必须修读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报教务处核准后,安排修读。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七章重新学习

  

第二十七条学生修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后,未取得相应的学分,应当重新学习;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有下述情况之一发生,学生应当重新学习:

  

(一)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必修课程缓考不及格的;

  

(三)缺课达到三分之一的;

  

(四)考试违纪、作弊,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的(开除学籍除外);

  

(五)其它需要重新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重新学习课程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课堂教学和考核,重新学习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同第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条学生重新学习时,按学校规定标准缴费。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专业外方引进课程的重新学习,按照合作办学双方议定的办法执行。

  

第八章免修、免听与辅修

  

第三十二条学生通过自学已达到有关课程的教学要求,且上一学期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1门。

  

(一)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相关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十四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自学材料,经所在学院和课程开设教学部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课程开设部门安排其免修考核。考核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其课程学分和成绩、绩点按实记载。

  

(二)重新学习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讲座和创新创业实践教育课不得申请免修。个别因身体异常或伤、残、病而难以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申请参加保健体育课。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听:

  

(一)上一学期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的,本学期可以申请免听1门课程;

  

(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专科学习期间已修课程的名称与就读专业教学计划中应修课程的名称相同,已修学分大于或等于应修学分,可以申请免听。

  

第三十四条申请免听的学生须在开学后三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经所在学院和课程任课教师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免听。

  

免听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同第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自二年级起,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本校和松江大学园区各校设置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核后,统一报主办学校,由主办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录取。

  

(二)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的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因故不能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可以申请终止辅修。

  

(四)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同名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主修课程先于辅修课程开设且主修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辅修课程学分时,学生可持成绩单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其辅修课程的成绩按必修课程成绩记载。

  

(五)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持成绩单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全额缴费免听手续,但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

  

⒈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主修课程先于辅修课程开设但主修课程学分小于辅修课程学分时,该辅修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⒉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学期开设时,辅修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⒊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辅修课程先于主修课程开设时,该主修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六)其他各项规定详见《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和《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由学校批准的交流学生在境外其他大学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流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七条学生修完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该学年所选学分二分之一,予以留级。

  

  

每学年第一学期考核成绩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算课程学分,学生在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第一学期所选学分二分之一,教务处将对其发出书面留级警示;

  

第二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学生在当学年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留级标准,直接予以留级,不予补考。

  

第三十九条留级的学生编入本专业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具体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一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可申请休学,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休学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四学期(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为两学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期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休学的学生,应在期满前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接受校医务室的健康复查。健康复查不合格者或伪造诊断证明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三)休学超过一学年(含一学年)的学生复学时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四)申请复学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复学时间仅限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复学后由所在学院安排班级,由教务处安排选课;

  

(五)在休学期满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二章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科生留级累计超过两次的(专科起点本科超过一次的);

  

(七)休学累计超过四个学期的(专科起点本科超过两个学期的);

  

(八)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必须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第五十一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符合毕业条件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有关规定可具体参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港澳台侨本科学生,外国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由此形成的处理原则作为本规定的补充部分。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第十七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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