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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单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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