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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积分制”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新上海人”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达到积分标准121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 非沪籍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有条件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义务教育:持《上海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可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高中阶段教育: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上海考高中。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2、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居住证件办理) 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效身份证明等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的办理及使用,按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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