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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电机学院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二、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平均绩点为2.0及以上。 3.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二级学院审查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需说明原因。 3.二级学院将审核结果公示,并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复核。 4.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将复核后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后,由学校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六、受理申诉程序 1.学生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作出书面回复。 2.学生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申诉答复持异议,可在收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书面答复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作出书面回复。 七、本《实施办法》由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2011级、2012级、2013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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