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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经上海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对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社区公共户”旨在解决市内户口待定的;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这六类人群的户口迁移问题。

  

2014年1月1日起,拟落户“社区公共户”人员将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由市人保、教委、民政等部门开展进沪条件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分(县)局、市局审批。尚未设立“社区公共户”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社区公共户”设立工作。至于“社区公共户”实体地址,可选定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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