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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结婚户口迁入政策为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的,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猜段神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燃档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穗亏意。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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